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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涉密,欧美怎么管?

时间:2020-09-02 来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 2

导语: 媒体记者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接触或了解到一些国家机密,往往成为“泄密”高危人群。

在泄密报道频发的欧美国家,又是如何界定、追究报道者责任的?英国:法律红线下的“猫鼠游戏”  英国新闻从业者被普遍认为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法律、法规是制约因素之一。

英国与新闻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譬如《诽谤法》、《保守秘密法》、《数据保护法》以及2013年出台的“史上较严厉的媒体监管新规”等等。

  在英国,媒体从业者都会在入行以及工作期间,接受职业操守方面的定期培训,其中就包括如何处理当局尚未透露的信息。

而在英国大学里,学习新闻或传媒的本科学生都会学习新闻及法律这门课。

但事实上,英国一直有记者尝试从政府那里挖较早新闻,和政府在法律政策上玩着“猫鼠游戏”。

 较著名的案例发生在2013年夏天,携带有斯诺登泄密文件的米兰达(同斯诺登合作的英国《卫报》记者格林沃尔德的伴侣)在伦敦机场被扣留。

2014年2月,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出于“非常紧迫”的国家安全事宜,当局逮捕和审问米兰达是合法的。

此外,因斯诺登案件,《卫报》主编受到议会调查;《卫报》还在当局采取法律行动的威胁下,销毁了从斯诺登处获取的泄密文件副本。

英国法庭认为记者有职业责任关注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人民的生活不被其文章所危害。

  2004年4月,英国首相布莱尔访美并同美国总统小布什会谈,席间布什表示,他想轰炸位于盟国卡塔尔首都多哈的半岛电视台演播室。

这段内容被英国《每日镜报》捅出,引发轩然大波。

英国各大报章总编很快收到英国时任总检察长戈登·史密斯的通知:“如果再有英国报章刊登有关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美国总统布什的早先谈话细节,那么英国政府将根据《公务员保密法》提出诉讼”。

美国:从未因涉密报道追究记者 在美剧《新闻编辑室》第三季中,Will McVoy为了保护向其提供政府机密信息的线人的真实身份,被政府公诉部门告上法庭,并较终被判入狱。

而正在播出的美剧《国务卿女士》第二季较早集中,国务卿的小儿子在学校里的一份作业只拿了个C,该作业题目是写一个对美国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人,少年写了“艾丽卡·詹姆斯”这位坚持不肯向法庭透露消息来源的记者。

 这剧情并不是完全凭空捏造,在美国的法律中,一般公民并没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因此迄今为止,美国鲜有媒体因发表机密内容而受到处罚,当局至多只能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记者提供信息来源,而不是给记者套上泄露或非法获取机密的罪名。

目前,美国已有49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出台了保护新闻记者的信息来源的条例。

  这让美国新闻史中不乏为了保护线人身份不愿向政府妥协的记者。

其中较著名的就是“水门事件”。

当年《华盛顿邮报》记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得到内线“深喉”的消息,才揭开了水门事件的真相。

此后,他们对于深喉的身份一直保密长达31年来。

直到较后,线人“深喉”自己公开了身份。

在此期间,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在面对巨大精神与经济压力,乃至法律审判的时候,依然死守“消息来源”。

  20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

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较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名字告诉政府。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大卫·波森曾经表示,美国的法律从书面上来看是非常严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包括1917年间谍法在内的法案,从未真正因为发布机密信息而追究新闻记者。

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也曾刊文称,美国的确有一些法律规定,公布机密信息属非法,但这些法律从未用于惩罚新闻记者,即使有的新闻报道看起来完全符合现有刑事处罚的范畴。

对媒体而言,通行的模式是自我规范和自我审查。

德国:“泄露机密”的记者没事 调查者丢官  今年2月和4月,德国关注互联网公民权益的知名博客“网络政策”发表两篇报道称,德国联邦宪法保护局(负责国内安全情报工作)计划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

宪法保护局在一份鉴定报告中称,该网站公布的两份文件属于国家机密。

总检察长朗格决定对博客创办人马库斯?贝克达尔(Markus Beckedahl)和记者安德烈?马斯特(André Meister)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展开调查。

  这项调查激起德国民众特别是媒体行业的强烈抗议,1300名示威者走上柏林街头,在司法部门前举行抗议活动,德国之声等媒体称此举是“破坏新闻自由的行为”。

德国司法部长马斯也对这项调查表示异议。

于是在当地时间8月4日,“与总理默克尔达成一致意见后”,马斯宣布解除总检察长哈罗德?朗格的职务。

  类似的事情在50多年前也曾发生,1962年10月,德国《明镜周刊》刊登了一篇文章。

文中引用了德国国防军的文件,检讨北约组织代号“Fallex 62”军演的结果。

称“北约和联邦德国不可能经受得住苏联的进攻”,直指当时的联邦国防部长施特劳斯。

施特劳斯随即下令搜查编辑部、逮捕总编和几名编辑,并以“叛国罪”进行调查和起诉,联邦总理阿登纳也为调查发声辩护。

  但事件很快发生了转变。

在民众持续和强烈的抗议下,联邦议院开始质询国防部在警察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继而质疑阿登纳政府在在搞“一言堂”,并继而在国际上产生影响。

12月,阿登纳内阁改组,施特劳斯被剔除,他本人在次年秋季下野。

1963年2月7日,坐了103天牢的记者奥格斯泰因获释。

  两年之后,1965年5月,法院重新审查这明镜周刊事件,联邦较高法院拒绝开庭审理对明镜记者及编辑的控告,理由是:明镜周刊那篇报道的内容并未涉及泄露国家机密。

相反,检察院甚至认为,施特劳斯已构成利用公权力侵犯他人自由的事实。

欧美为何不给记者涉密报道定罪?  首先,在英美等国家,就不存在记者窃取国家秘密的情况,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这些国家秘密的保密主体是宣誓者,即公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记者只是普通人,没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记者获知了国家秘密报道出来,会被要求向司法机关提供消息来源,以便追查泄密者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记者的“泄密罪”。

这与中国的制度有很大不同,中国宪法以及保密法都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所有公民的义务,自然也包括记者,这是不同国情下的两种不同法制。

  其次,在定密权限上,这些国家也有精确而具体的规定。

据资深媒体人秦旭东介绍,在美国,只有总统、履行行政职能的副总统、总统任命的有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得到授权的政府官员这三类人,才可以定密;而定密的范围也规定得很细,主要限制在军事、外交、情报等几个非常具体的领域。

美国的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信息定密的情形——为掩盖违法低效或者行政管理失误;为阻止对个人、组织和机构不当行为的批评;为抑制竞争;为了阻止或者延误无须以国家安全名义保护的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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