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来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 2
玩游戏被开除2010年6月9日,谭田通过招聘进入湘潭县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2014年8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期间,公司方面为减少支出,一直没有给谭田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4年9月,谭田在公司涉密电脑上玩了几盘游戏,公司负责人批评他不遵守工作纪律,两人发生争执。
同年9月26日,公司以谭田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
得知这一结果,谭田向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年11月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湘潭县某公司向员工谭田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906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元,以及2014年9月份劳动报酬3096元。
对此,谭田所在公司因对裁定不满,起诉到湘潭县法院。
公司已经违法庭审期间,经质证、认证,法庭认为,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后,没有直接送达给谭田。
另外,公司提交的谈话纪录与工会会议决定等证据上,都没有谭田本人的签字认可,系单方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谭田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形。
另一方面,经查,谭田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尚未达到开除处理的严重程度。
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合同。
另经查明,谭田在这家公司工作了4年3个月零18天,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340.29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较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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