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来源:深圳维创信息技术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新京报12月25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网络的快速普及和飞速进步。
使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但我们说随之而来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也是日益突出。
网络也有它的优点和缺陷。
由于,大量个人信息容易从这里泄露,甚至谣言诽谤会于此泛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对于我们的个人信息是非常谨慎的,但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四通八达,交流平台开放宽松但是却频频能够出现我们的手机接到比如推销这样那样的产品的电话,或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发送大量垃圾电子信息的那就更是不计其数了。
有时我们会很茫然,我们的信息,我们的手机号是怎么被他们知晓的呢?不可否认的人们在享受网络给自己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感受到网络谣言、网络信息被滥用等问题的影响。
像这种垃圾电话、短信和垃圾邮件可以说对个人生活安宁,个人隐私都是一个很大的侵犯,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这些种形式对大众实施诈骗。
对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可以说,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开展专题研究。
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较终形成决定草案。
笔者认为,网络信息保护只是一种再加密手段,它有力的保证了网络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文明有序,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
那么作为网络使用主体的我们就更应该依法、文明、谨慎使用,同时更要懂得用法律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二者很好的配合才能较大发挥网络的“正能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宇航